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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宝强应对纠纷早有准备:更改公司法人、签合同非电影主控公司

王宝强和恩波格斗俱乐部的风波持续了一个多月,又有了新进展。

11月25日,恩波格斗俱乐部再次晒出证据反击王宝强。

证据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恩波格斗俱乐部负责人朱光辉、江苏调色盘影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和王宝强工作室的制片人茱茱三人的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朱光辉表示俱乐部方面对恩波的故事有想法但能力有限,所以初稿阶段就搁置了,三方初次接触显示的聊天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

接着不到一个月,茱茱发来了“合作框架协议”,由乐开花影业起草,双方经过几次沟通,看上去还相对顺利,就这样确定了合作意向。

另一方面是发布的最初的合作协议。协议依然是有三方,只不过和我们之前想象的不太一样,调色盘影视作为“中间人”,并非通过乙方身份和恩波合作,再以甲方身份和乐开花签署合同,而是以“甲方二”的身份介入到这次合作,恩波则是“甲方一”,北京乐开花影业是乙方。

接着说合同的重点,里面明确写了“固定授权费”为20万元,但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了票房奖励。当票房达到8亿元时,甲方(恩波)可获得票房奖励人民币50万,之后票房每增加1亿元,甲方可额外获得票房奖励50万。

如果按照这个算法,《八角笼中》最终票房22亿,恩波应得到票房奖励750万。

但通过此前恩波的控诉和王宝强方面的回应,显然这份初期合同中约定的750万,王宝强方面并没有兑现,除了所谓的“白纸黑字”兑现之外,王宝强就只在恩波住院期间支付了30万元的住院费。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答案已经相当明朗了,通过前期三方聊天记录、以及最初拟定的合同可知,固定授权费20万元(应该已经支付),之后马虎等演员片酬另计,但“票房奖励”这一项,应该是没有在之后的合同中体现。

而恩波格斗俱乐部负责人所谓的“5%的票房分成”,很像是随口说出来的数字,因为这个比例不太现实,但票房每过1亿奖励50万这个数字,出现在了这次爆料的合同文件中,结合恩波方面的说法,应该是在最终签署合同时,没有写到合同里,所以恩波是吃了哑巴亏。

值得玩味的是,此前恩波声明中,曾提到俱乐部方面找王宝强及其所属公司沟通是“一年多以来”,说明双方纠纷已经持续超过一年。但种种细节表明,王宝强方面很可能早就针对这次纠纷,做好以下三点充分准备。

首先,对话里的“茱茱”就不是《八角笼中》的制片,从一开始王宝强方面给人的感觉就不太有合作诚意。

通过资料查询可知,《八角笼中》从出品人到制片人都没有叫“茱茱”的人,总制片人是王宝强,另外两位制片人是冯琰曦和此前发声的刘勇。即便是启动拍摄后分管各个部门的制片,恶意没有叫茱茱的人,茱茱很可能是公司的小职员,或者执行制片之一,并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由此可见,王宝强从一开始就没有特别重视恩波,只不过想拿到授权而已。

其次,这张初拟的合同也很有问题。我不知道最终双方签署的合同,三方各是什么抬头。但至少从这份初拟合同来说,合同应该公对公,“甲方一”不用公司,而是用恩波本人就不太合适了,后续涉及到对公转账、纳税等问题,都会比较麻烦。

另外,乙方为什么会是乐开花影业?要知道《八角笼中》四家主要出品方,排在第一位的是王宝强的无锡宝唐影业,乐开花排在第四位,说明宝唐是操盘方,而电影片头显示的第一个logo也是无锡宝唐影业。

那么合同由乐开花影业签署,算怎么回事?

第三点,签署合同的公司,前后更改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假设最终合同是由乐开花签署,现在看来,王宝强方面也为解决这次纠纷,提前做了“准备”。

如合同显示,北京乐开花影业有限公司,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一直都是任晓妍,但在2022年2月7日,公司进行了法人变更,由任晓妍变成了王建永,同时增加了王永芳。变更后任晓妍已经不再担任公司职务。

就如王宝强方面回应,其实这次纠纷就算对簿公堂,恩波俱乐部方面也只能吃哑巴亏,毕竟白纸黑字,按合同办事,至于之前的承诺、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没有签署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判定是非的依据。

但公道自在人心,接下来等等看王宝强方面还会不会进一步回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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