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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丨婚姻登记窗口提醒“女方多次闪婚闪离”,是多管闲事吗

日前,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在答复提案时透露,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刚认识几天就申请登记时,该局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彼此后再来登记,避免因骗婚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和彩礼损失。

长乐区民政局介绍,今年,共对当地3个乡镇过来闪结的男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事后,经了解,女方确实存在通过结婚骗取彩礼嫌疑,男方及家属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

长乐的“天价彩礼”现象,互联网上已有讨论。今年4月,长乐法院公布的一则案情显示,A某(男)和B某(女)相亲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举办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A某向B某给付彩礼108万元、红包18万元、价值共3万元的钻戒两枚、价值共5万元的LV包包两个。订婚后,男方家庭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女方“借回”20万彩礼,由此产生矛盾。双方家人发生激烈争执,导致双方婚约终止。A某要求全额退还彩礼,B某不同意,故A某具状起诉。最终双方均同意以B某返还48万元及钻戒两枚、LV包包两个的条件达成调解协议。

“婚姻登记窗口发现骗婚嫌疑给予善意提醒,这并非多管闲事,也不是要干涉婚姻自由,而是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对于长乐区民政局前述举措,极目新闻评论文章指出,现实中,通过骗婚的手段索要钱财的屡有报道。虽然结婚属于个人自由,但骗婚就不一样了,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婚姻登记机构在发现可疑情形时,有义务进行提醒,甚至是进行报警处理。因为这背后可能涉及违法线索,岂能视若无睹。

该文谈到,有的网友认为此举能有效防止骗婚。也有网友认为,仅提醒男方防止骗婚还不够,也该提醒女方防止被骗婚。因为婚姻中不乏女方成为受害者的情形,比如,男方有家暴史的,就应该提醒女方注意;如果男方欠债离婚的,也该提醒女方注意。此外,还应该提醒双方注意婚检,以免对方隐瞒影响婚后生活的重大疾病。按理说,相关提醒都有必要性,但民政部门并不掌握婚姻登记者的生活状况,对方是否有家暴史,是否有不良嗜好,这些信息不会在婚姻登记中呈现出来。但一个人如果多次闪结闪离,这种情形会在婚姻登记的联网信息中呈现出来。

极目新闻评论文章认为,如果在婚姻登记中发现一方与不同对象闪婚闪离,有疑似骗婚的情形,对此加以注意,作出善意提醒,这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本职工作,并不违反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发现有疑似借结婚之名骗取彩礼的情形,对此加以提醒,这实际是维护婚姻法的规定。就如在婚姻登记中为结婚年龄与重婚之类进行把关一样,这是履行法定义务。

新京报评论文章认为,提及闪婚闪离,一般是指青年男女因一时冲动而结婚离婚。但长乐区民政局的提醒,所针对的显然不是冲动式闪婚闪离,而是“欺诈式”闪婚闪离。这种提醒,看似是对结婚登记常规流程的一种干预,实则是一种积极尽责的表现,有助于防范潜在骗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篇文章分析,骗婚行为一般发生在一些彩礼较高的地区。骗婚者利用某些人急于结婚的心理,使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获取巨额财物后再与对方迅速离婚,然后物色新的“猎物”。现实中,此类骗婚事件并非个案,甚至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长乐区民政局的提醒,是针对女方以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为手段、以骗取高额彩礼等财产为目的的骗婚类型。在此类骗婚案中,受害最深的往往是那些满怀期待步入婚姻殿堂的男性及其家庭。他们不仅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境,更可能在心理上遭受重创。此类骗婚方式较为隐蔽,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打击还是受害方的维权,都面临不少困难,即使骗婚者被绳之以法,也很难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文章称,面对此类骗婚行为,依法严惩固然重要,但事前预防更为关键。长乐区民政局的相关举措,正是将关口前移,通过及时恰当的提醒,将骗婚问题扼杀在摇篮里,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进行提醒,是基于经验与责任,采取的一种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措施。这不是歧视,从一些地方发生的骗婚案例看,这种提醒也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潮新闻客户端9月18日刊发的评论文章也认为此类提醒“很有必要”。

该文梳理道,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婚闪离,虽不能直接认定就是骗婚行为,但无疑属于风险极高的个体,婚姻登记部门有责任对异常情况进行辨识,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醒,保护婚姻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婚姻登记部门睁只眼闭只眼,因循守旧,按部就班,才是对公民不负责任的行为。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避免近亲结婚及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这一关可不是走过场,而是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

“福州长乐区民政局的做法之所以引发热议,除了能打击骗婚行为以外,还在于个人隐私权利方面的争议。”这篇评论文章还提到,质疑者认为此举可能侵犯到了个人隐私权利。这里面其实牵涉到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一方的过往婚姻状况能不能向对方公开,多大程度上公开的问题。从个人隐私保护角度说,婚史自然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对于准备走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而言,坦诚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一些重大个人信息一无所知,并不公平,婚姻登记部门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风险进行提醒,告知必要的防范手段,不失为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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